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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教普〔2008〕31号
乐清市教育局
关于2008级普高新生学籍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08〕107号)精神,我市2008级普高新生学籍不再单独建册上报(包括电子学籍、纸质档案),有关数据将直接输入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基本信息。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数据输入说明:
1.学籍主号:即该生身份证号(今年起无身份证号码学生将无法建立普高学籍)。
2.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以该生身份证为依据填写(曾用名以户口册等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为依据;输入时学校须同时校验该生身份证和分数卡,如有出入,学生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姓名字符之间不留空格。
3.入学方式:施教区内、择校生、自主招生(根据学生实际予以选择;公费统招生、保送生、特长生、定向生统一选择“施教区内”)。
4.学籍副号:统一采用高中学业考试会考准考证号,共12位数。其中前六位全市统一为080305(第一、二位为本届学生入学年份的最后二位数字,第三、四位为温州市代码,第五、六位为乐清市代码;第七、八位为学校代码(乐清中学01、大荆中学02、雁荡中学03、芙蓉中学04、虹桥中学05、乐清二中06、柳市中学07、白象中学08、育才中学09、兴乐中学10、翁垟二中11、精益中学13、文星中学14、虹中分校15、乐清三中16、英华学校17、建桥附中18、乐清外国语学校19、乐成公立寄宿学校20、鹤阳中学21);第九至十二位为学生流水号。
学籍副号的编写顺序为:在乐清市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在温州市内其他县市区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复学或留级学生、外地借考回原籍考生。如有无法确定能否录取的学生,一律编在最后,以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5.县区内编号:统一填写2008年温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准考证号,凡在温州市范围内参加学业考试的均须填写。凡在温州市外借考又回到乐清录取的考生、高一复学(留级)学生、乐中自主招生和保送生均不填写,但须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详见“备注”说明)。
6.入学总分:指该生今年温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总分2”成绩(即包括照顾降分和特长加分在内的分数)。在温州市外考试回原籍就读的均不填写。
7.备注栏:
⑴属于乐中保送生或各校特长生、定向招生的,该栏分别填写“保送生”、“特长生”、“定向招生”;
⑵不在乐清市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注明“借考**回原籍”(**具体用考生所借考的县市区名称代替);
⑶复学、留级的学生分别注明“复学”、“留级”,同时注明该生原来的学籍号;
8.其余栏目数据均根据原电子学籍数据输入要求和格式填写。
二、2008级普高新生“学生基本信息”要求在9月16日前输入并校核完毕。9月19日前,有关学校须向普教科提供以下验证材料(按所上报学号顺序从小到大依次整理):
1.借考**回原籍:借考温州市内其他县市区的考生必须提供准考证和分数卡原件。在温州市外借考的考生须同时提供当地县(市、区)级及以上招生办(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和准考证、分数卡原件(成绩证明必须包含当地今年中考总分、该生中考各科成绩和总分、该考生成绩上当地哪一级普高学校分数线等内容)。
2.复学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教育局或学校原已办理的同意休学的有关材料。
3.留级的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上学年该生会考及非会考科目学业成绩证明、成绩不符合留级条件者同时提供学生要求留级重读的书面申请(须家长签名同意)及学校教务处书面意见。
上述复学、休学的相关材料,原件由学校存入该生成长记录(或学籍档案),复印件报普教科留底备查。
4.更改姓名的考生,须交验户口册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学校同时提供全校新生姓名更改一览表(学号、原用名、现用名、更改原因等),并加盖教务处印章。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和审核通过后,学生姓名不再予以更改。
三、今年我市普高最低控制线为518分(总分2,下同),根据乐教〔2008〕11号文件,温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517.5分及以下的学生,各校一律不得录取和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各校所建立和报送的电子学籍档案是否准确完备、新生是否拥有普高学籍,须经乐清、温州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确认,各普高学校须将教育局反馈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学生。
由于今年新生学籍建档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同时数据输入时间紧、任务重,特要求各校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予以审核和输入,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全市普高新生录取和电子学籍建档工作。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学籍 档案 通知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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