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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虹中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

乐教普〔200833

 

 

乐清市教育局

关于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普通高中:

妥善处理外省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及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问题,做好与我省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衔接,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0810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妥善处理普通高中省外转入学生学籍及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问题的通知》(浙教基〔2008173号)、《乐清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乐教普〔200610号)精神,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同一等级学校间进行。根据办学等级评估操作标准,学校学额已满,一般不得再接收转入学生。

学生休学和受处分期间原则上不准转学;本市内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相互转学;高三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二、浙江省内转学,现已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在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后,不再要求办理书面转学材料,均通过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具体流程为:原就读学校审核批准并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电子审批(同意转出)→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转入)。

三、省外转入我市,详见浙教基〔2008173号文件。具体流程为: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须注明学号并加盖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转出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成长记录(新课改的学生,含修习的课程模块名称、成绩、综合实践活动记录、学分、任职和教育教学活动获奖等情况)或成绩证明(未新课改的学生,含各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综合实践活动记录、任职和教育教学活动获奖等情况)、转出地省级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证明(随带近期1寸半身脱帽照片1张)→转入地学校审核并在转学证书上签署意见、盖印→转入地学校汇总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同意转入→普教科审核同意后一周内,转入学校在省电子学籍系统建立该生基本信息和学生成长记录→普教科审核同意后一个月内,转学申请人将省级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转学证书报送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确认和录入学分及会考成绩。

四、本市转往省外,仍须出具书面转学材料,按原定具体流程办理。

五、转学办理时间:转入,原则上要求每学期开学2星期内;转往省外,随到随办。

 

附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妥善处理普通高中省外转入学生学籍及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问题的通知(浙教基〔2008173号)

 

 

                                                             OO八年九月一日

 

省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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