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教〔2008〕23号
关于严禁全市中、小学校暑假期间违规补课的
通 知
各教育学区辅导中心、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精神,切实减轻我市部分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现就全市暑假期间学校有关补课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三年级可在暑假组织毕业班学生进行不超过一个月的集中文化课补习(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学校、任何年级不得在暑假组织进行集中文化课补习。
高三暑期补课必须做好防台、防暑、防汛等安全预案,避开台风和高温天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负责人,确保师生安全。
二、暑假期间,任何学校不得为各类补习班或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场地和师资。
三、学校组织夏令营,必须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原则,且原则上小学生不出县,中学生不跨市。夏令营活动使用的交通工具必须是A级企业的车、船,双方统一签订交通运输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四、任何学校不得以各式夏令营的名义,举办文化培训班。
暑假期间,市教育局将对各校进行检查巡视。凡经查实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市教育局将对学校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对校长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取消校长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并在三年内取消学校集体评先及星级学校、等级学校评估资格;是初中学校的,同时取消补课学生所在年级毕业当年乐中保送生推荐名额计算的办学等级系数。对由学校或教师违规行为引发的安全事件,将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置。对违规收入予以上缴(或在公用经费中扣除)。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乐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